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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全市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分类:行业新闻 作者: 发布:2014-02-21 16:38:57
为 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以下简称138号文),认真落实《北京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稽查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京建发【2010】220号),加强施工现场合同履约动态监管,促进合同双方提高履约意识,不断提升合 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进度,及时化解和消除合同纠纷以及群体性事件隐患,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振江主任的有关指示,在孙乾副主 任、郑志勇副主任、程建华委员的领导下,我们向全市印发了《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59号,以下简称 259号文),由建筑市场处牵头,会同施工安全处、招标办、注册中心、建管中心、造价处、监督总站、交易中心8个处室和事业单位,在各区(县)住建委密切 配合下,从5月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取得的成效 

(一)检查范围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市、区(县)两级住建委共检查了661个项目,建筑总面积3439.5万平米,合同总金额753.56亿元。市住建委检查项目296个,建筑面积 2069.65万平米,合同额468.82亿元。其中: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176个,建筑面积1534.45万平米,合同额254.5亿元。市住建委检查 组对184个项目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152个项目下发了235张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协办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上交整改报告的项目175个,整改率达 到95%;对66个存在虚报合同履约数据的项目涉及的51家企业给予记分处理;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47个项目移交监督总站和区(县)住建委立案处理。 

区(县)住建委检查项目365个,建筑面积1369.85万平米,合同总金额284.74亿元。有7个区(县)对97个项目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在限期 内完成整改并上交整改报告的项目89个,通过复查整改率达到91.75%。东城区对北京东方信达资产经营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记3分处理;顺义 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3个项目实施了行政处罚。 

根据检查结果,我们分别表彰和通报批评了一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此次检查中被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外省市企业,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区(县)住建委认真落实,措施得力 

大部分区(县)住建委高度重视合同履约执法检查,成立了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的领导小组,根据本区(县)实际,按照259号文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充分发挥 委内各部门联动执法作用。如,门头沟区、昌平区、房山区专门印发了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召开了全区大会,并对在施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 培训,要求其按照检查内容整理资料;由分管副主任带队,相关科室参加对抽取项目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复查。昌平区共抽调 36人分成6个组,深入企业指导自查20次;接受咨询68次;督促企业纠正和完善各类资料、凭证62份;补发劳务费260余万元。通州区、密云县住建委主 任亲自担任组长,主管副主任、委员以及招标办、工程科、监督站、执法队、行管科的负责人共同组成执法检查组,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抽检项目分别下发了 11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朝阳区针对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劳务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了解决劳务纠纷的办法。 

(三)受检单位普遍重视,合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一是通过市、区(县)两级住建委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广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138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管理重要性 的认识普遍提高,对市、区(县)两级住建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均表示认可和支持,充分肯定了市住建委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所发挥的作用,希望通过加强合同履约 监管,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受检单位合同管理水平与去年相比有所提高。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合同报表、台账等基础性工作明显加强,绝大多数受检单位资 料准备比较齐全,基本保证了原始真实性;受检项目均使用了合同示范文本,施工总承包合同100%办理了备案手续。从检查整体情况看,大型施工企业好于中、 小型施工企业;中央、市属施工企业好于区(县)属企业;常年在京的外地施工企业好于新进京的施工企业。 

(四)部门联动配合,综合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通过两年来开展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检查,市住建委内部各处室密切配合,抽调骨干力量,保证了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同时,锻炼了一批熟悉合同履约的综合执 法人员,尤其是监督总站人员通过专项检查,具备了施工现场综合执法能力,为开展合同履约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现场处罚”奠定了基础。通过抽查、 复查区(县)项目,对区(县)住建委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培训,促进了区(县)住建委综合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区(县)住建委开展日常巡查创造了有利条 件。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进行土方施工。二是普遍存在着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现象,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担保机构保后监管措施不 到位。三是部分建设单位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或专业分包单位。四是一些建设单位未及时、认真地履行洽商变更签认手续,洽商变更费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随工程 进度款同步支付。五是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专业工程发包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没有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集团(总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分成若干标段,通过组织内部招标,由下属二级企业进场施工的现象。二是部分总承包单位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达到限额 的土方、护坡等专业工程,没有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办理合同备案。三是个别总承包单位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劳务企 业,存在扩大劳务分包现象。四是一些受检项目的中标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由执行经理负责现场管理,部分执行经理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和安全B本,还有少 数执行经理的注册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五是部分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和支付劳务费。六是许多总承包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以项目为单位在施工 现场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七是一些受检项目网上填报的合同履约数据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部分单位存在虚报、漏报现象。其中,区(县)企业合同履约 数据填报不准确问题比较多,主要集中在价款支付和专业合同方面,反映出有些企业没有重视和认真落实履约数据填报工作,数据概念也不清晰。从项目类别分析, 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填报的工程价款支付数据不准确的现象较为突出,国有投资项目填报的专业合同相关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多差异。此外,还有少数企业 对合同履约监管缺乏应有的认识,不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市住建委已经对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国建监理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业启动了 资质核查,将按照核查结果依法处理;对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中,并通报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由总监代表负责监理。二是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未与建设单位签订变更协议。三是一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到期 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四是多数监理合同总价在中标价基础上下浮20%。五是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部分项目编制监理规划时间滞后;个别监理规划中没有 安全监理内容;旁站记录不及时或旁站后无记录;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 01-41-2002规定对工程实施平行检验;见证试验计划 未按照要求100%做见证;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由监理员代签;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监理例会改由总监代表或专业工程师主持。 

(四)劳务分包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一些项目未按照市住建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要求,建立项目劳务管理制 度和劳务管理保障体系。二是部分项目在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施工人员备案的情况下提前进场施工。三是不及时增减更新施工人员备案花名册的问题比较突 出。四是个别劳务企业提供虚假特殊工种操作证书。五是少数劳务企业为规避招标,使每份合同单价低于50万元,将劳务合同按工种拆分备案。 

三、合同履约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区(县)检查流于形式 

个别区(县)对合同履约监管不重视,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合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工作中存在漏洞,在合同管理数据报送、预警风险项目处理等工作上缺乏主动性; 虽然按照259号文要求进行了自查,但流于形式,现场检查仅定位在核查资料是否齐全,一些区(县)发现问题后没有要求整改和复查。从检查结果看,与市属项 目相比较,区(县)项目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区(县)不愿对存在问题的区(县)企业进行处理。二是一些区(县)的招商引资项 目或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跑步进场,提前开工,给合同履约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三是部分区(县)合同管理力量不足,存在着人员少和工作 量较大的矛盾。 

(二)部分外省市驻京建管处管理不到位 

一是部分建管处只转发了259号文,没有对本省市企业承包项目开展检查,还有的建管处没有监督企业将259号文和有关要求传达到施工现场项目部,在检查组 到达现场后, 受检企业还不知道检查的要求和内容。二是个别建管处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把关不严,对合同中存在的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总价与劳务费单价不一致等 问题不认真审查就予以备案。 

(三)两级住建委合同履约监管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从市住建委角度分析:一是相关处室之间的联动还不够紧密,还没有达到振江主任要求的“快速反应、组合出击”的监管合力。二是施工现场的日常综合执法需要加 强。目前,施工现场日常监管仍侧重于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合同履约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相对较少。三是网上填报合同履约数据与施工现场实际存在较大差 异,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合同履约的真实情况。四是对中标项目经理的管理存在漏洞,部分中标项目经理在合同备案时虽然已被锁定,但仍能在外埠市场参加投 标。 

从区(县)住建委角度分析:一是在合同履约检查过程中,大部分区(县)还没有建立内部综合执法机制,现有的监管力量和手段不适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的要求。 检查组专业人员和执法设备配备不齐全,导致综合执法能力较弱,现场检查不全面、不深入,容易形成执法死角。二是合同备案工作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备案合同存 在明显问题,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以及合同变更进行审核把关。有的备案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或中标人投标文件不符;有的备案合同明显违背138 号文的有关规定,例如,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价款结算阶段予以确认和支付;部分区(县)项目的中标项目经理变更备案随意性较大,缺乏对变更前后项 目经理资格等级、专业类别、信誉业绩等重要信息的必要核查和比对。三是区(县)住建委自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大多是本区(县)企业,一些区 (县)住建委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做到依法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监管的有关措施和建议 

在认真梳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政策,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1、修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根据两年来贯彻实施情况,特别是合同履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138号文的修订工作,一是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规定》相衔接,强化合同订立管理,突出对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规范。二是加强合同履约监管,明确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要求,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三是充分 运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记录这一有力手段,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评价,加大对合同履约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2、尽快完善造价管理有关政策。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是合同管理的核心问题,针对由于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工期给合同履约埋下大量隐患的 现象,下一步要重点规范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一是出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解决国家及本市没有相关上位法的问题,有效规范工程计价 和工程款支付等行为。二是抓紧改革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为建设工程计价提供科学合理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依据,促进合同双方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统一备案标准,加强备案管理。研究、制定统一的备案标准,加强对区(县)住建委合同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检查,严格审查备案合同条款和内容,督 促合同双方及时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不改正的坚决不予备案,不断提升全市合同备案管理质量。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区(县)住建委 合同备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完善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实施效果,对《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京建市【2008】720号)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使记分标准更科学、合理,强 化记分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强对记分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与不同分值相对应的处理措施,充分发挥动态监管的作用。 

(二)联动执法,不断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 

1、强化履约信息管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项目网上填报的履约数据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一是完善履约信息填报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主要监控数 据和风险源,完善履约风险标准,抓住主要隐患和矛盾点,使履约风险预警预报功能更加科学、准确。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施工企业将填报工作落实到每个项 目部,配备相对固定的合同管理人员,由市招标办组织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填报数据范围、标准、时限、要求,应注意的问题,并分批进行操作演练,纠 正操作中的问题,提高履约数据填报的真实准确性。三是把合同履约数据填报作为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拖延不报或虚报、瞒报的及时进行记分、约谈直至处 罚。四是加大对虚报、瞒报企业及人员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虚报、瞒报之后又发生合同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实行全市通报和向社会公示等措施。 

2、健全市、区(县)两级联动机制。一是继续加强市住建委内部有关处室的横向联动机制,建立合同履约问题会商、移送、处理后反馈、联动执法等制度,市招标 办监控履约数据信息,不断健全预警预报功能,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其他处室和单位按照分工协同执法,形成“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组合 出击、联动制约”的监管体制。二是强化市、区(县)两级住建委的纵向联动机制,重点是把日常巡查落实到基层。在日常巡查中,两级住建委分别对各自负责招投 标监管及合同备案的项目进行检查;在专项检查中,采取区(县)互查、市住建委对区(县)抽查等方式,有效促进全市合同履约监管质量的提高。三是加强对区 (县)住建委合同履约监管人员的培训,区(县)住建委也要明确牵头部门,充实执法力量,开展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市住建委对其人员开展培训,并分批参加市住 建委的日常巡查,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3、加强合同履约执法检查。一是进一步明确合同履约检查的内容:合同订立相关手续是否齐备、合同主体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合同履约数据填报的 真实准确性、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工期进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依法分包工程、项目部主要 人员履职情况、劳务费支付情况、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人员履职情况等。二是逐步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的动态监管机制,把合同履约日常巡查纳入工程 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网格化管理,重点是“三查”,即“查手续、查主体、查填报”,核心是依托网格化管理实现日常巡查覆盖所有在施项目,随时掌握合同履约进展 情况,保障履约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督促合同双方改正问题、化解隐患。专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重点工程以及抽查项目进行全方 位、全过程的检查,每次专项检查都要取得“表彰鼓励认真履约、处罚通报违法违规”的成效,今后,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都要逐步实现“现场处罚”,有效规范履 约行为。 

4、充分发挥驻京建管处职能。驻京建管处要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审核工作,从源头防止扩大劳务分包等问题。根据本省进京企业在京招投标、合同履约、工 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情况,建立企业在京市场行为记录,为加强对本省在京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和市场行为评价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各驻京建管处要根据是建筑市场 行为监管评价结果,协助做好本省在京企业的准入清出。 

(三)突出重点,着力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1、规范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一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出台后,加大宣贯力度,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 业进行广泛培训;市和区(县)招投标及合同管理部门要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不按照规定计价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的,要予以纠正;仍不改正的坚决不 予备案;在合同备案后又订立私下协议改变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的,按照订立阴阳合同处理,从源头减少合同纠纷隐患。二是严格贯彻执行2009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压缩 工期问题作为合同履约监管的重点,建设单位合理压缩工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压缩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 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规定处理。避免因建设单位不合理压缩工期侵害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导致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三是继续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动态监 管,实行记分和信用档案管理,重点规范其工程计价行为,促使其在工程款结算和解决合同纠纷中客观、公正地发挥自身作用。 

2、规范监理单位行为。一是重点解决监理单位压价竞争,导致取费不足,影响监理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的问题,研究改革监理评标办法,规范监理取费问题,建设 单位和中标的监理单位在备案合同之外不得再行订立降低监理取费的协议,一经发现按照阴阳合同处理。二是完善监理单位以及有关注册执业人员的监管办法,将总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履职情况与注册执业人员和监理单位动态监管记分挂钩,有效治理监理人员不到岗、不认真履职等问题。 

3、落实项目经理责任。针对大多数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重点治理。一是严格执行中标项目经理锁定制度,市和区 (县)合同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严密程序,加强管理,中标项目经理在锁定期间不得参加其他项目投标。同时,要加强与主要外埠市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联 动,及时通报情况,严厉打击“投标专业户”。二是狠抓项目经理责任制,深入落实《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动态监管,在日 常巡查中重点检查注册建造师签章情况,发现缺漏或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与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记分联动。三是 结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结果为依据,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或不到岗履职出台措施,纳入注册执业人员记 分管理,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扣减施工企业相应的合同履约分值。 

4、深入治理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加快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从发包承包、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明 确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标准,制定处罚和信用惩戒措施,为治理转包、违法分包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同时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 程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或指定承包单位或供应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或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四)加快完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加快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系统,搭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企业、人员、项目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将合同履约信息纳入企业和人员的监管 信息记录,作为市场行为监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行政措施、社会公示、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手段,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交易市场的两场联动,积极开 展试点,在轨道交通、保障房等项目招标中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把合同履约行为与工程交易市场准入挂钩,建立“优秀受奖、劣迹受罚”的建筑市场 准入清出制度,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2、着力规范担保机构保后监管行为。指导、督促市担保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定期统计分析、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对担保机构保后监管行为开展动态监管,不断健 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调解”的履约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同时,逐步提高担保机构资信评价标准,对只挣保费不履行职责、低于成本出卖保函、长期不从事 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坚决清出市场,及时引进有实力、有信誉、愿意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新担保机构,提高保后监管能力。 

 

附:1:2010年上半年全市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受检单位表彰名单 

2:2010年上半年全市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受检单位通报批评名单 

 

附件1 

2010年上半年全市施工现场合同履约专项执法检查受检单位表彰名单 

一、建设单位(3家) 

1、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星湖投资开发公司。 

3、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3家建设单位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各方有关负责人均按照通知要求到位,积极做好迎检工作,受检资料完整详实;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 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特别是轨道交通公司认真参与所有受检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程资料建档等均执行统一标 准,规范、完整、有序;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均依法招标并办理合同备案;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组,督促总承包单位整改问题。 

二、施工单位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城建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5、中铁十一局集团 

6、北京万兴建筑集团 

上述六家施工单位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受检资料完整详实,认真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和备案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合同管理制度和体系比较健全,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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